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3年度,3685號
TCEV,113,中簡,3685,2024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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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685號
原 告 詹書羽
被 告 白育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雲林縣,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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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