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3年度,2842號
TCEV,113,中簡,2842,2024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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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842號
原 告 林亭妗

兼訴訟代理
林友仁
被 告 宋承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1月10日上午9時,在本
院民事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惟依原告提供
之系爭建物謄本所載,建物登記門牌為「臺中市○○區○○○街0
0號6樓之7」,與原告起訴主張之建物標的「臺中市○○區○○○
街00號7樓之10」不符,是此部分容有調查釐清之必要,爰
裁定如主文所載,原告並應於旨揭言詞辯論期日1週前,具 狀陳報並補正相關資料,敘明何以兩者地址不符之原因,以 利審判期日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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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