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3年度,2778號
TCEV,113,中簡,2778,2024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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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778號
原 告 吳昕頤
訴訟代理人 林松柏
被 告 卓牧德


訴訟代理人 何金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於民國
113年1月1日具狀擴張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67,205
元,應繳納之裁判費為32,383元,扣除原繳納之裁判費28,918元
尚應補繳裁判費3,46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
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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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