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3年度,2489號
TCEV,113,中簡,2489,2024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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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489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文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孟儒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共計新臺
幣(下同)41,900元(計算式:11,000元+10,300元+10,300元+1
0,300元=41,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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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