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攤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3年度,2355號
TCEV,113,中簡,2355,20241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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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355號
上 訴 人 李家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燕國天地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分攤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
3,0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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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