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中簡字第1757號上訴人 謝東宏 上列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25日113年度中簡字第1757號判決提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新台幣282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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