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3年度,1557號
TCEV,113,中簡,1557,20241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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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5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美子

送達代收人 張佳瑋
上列上訴人即被上訴人Timothy Seeber、Joanne Seeber間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14萬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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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