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消小字第35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蕭容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永芳即臺中市私立美樂地托嬰中心間消
費糾紛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