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3年度,4553號
TCEV,113,中小,4553,2024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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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455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被 告 李宜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
定有明文。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一、查被告已於起訴前之民國113年10月16日,將戶籍遷往南投
縣○里鎮○○路00○00號,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
證。且依原告提供之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所載,被告所留
住居所均為南投縣里鎮○○路0○0號,足認被告住居所均非
位在本院轄區,是本院對本件並無管轄權。茲因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具有
管轄權之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審理。
二、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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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