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3年度,4209號
TCEV,113,中小,4209,2024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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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209號
原 告 向苓美
被 告 陳寶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000元為原告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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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