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3年度,3756號
TCEV,113,中小,3756,2024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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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375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 告 李翌維即李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962元,及其中新臺幣9,000元自民國
 99年4月2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96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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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