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3670號
反訴原告 林政諺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馬章翔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反訴原告提
起反訴,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1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
二、提起反訴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以利寄送反訴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