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3年度,3016號
TCEV,113,中小,3016,2024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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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3016號
原 告 廖建旻
被 告 陳星麟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50號),經刑事庭移送民事
庭審理,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7000元,及目民國112年11月1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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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