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2878號
原 告 楊子葶
被 告 魯子綺 (已歿)
上列原告與被告魯子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被告魯子綺於起訴後
之民國113年11月12日死亡,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
一、提出被告魯子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
籍謄本,並具狀聲明其繼承人承受訴訟,及依繼承人人數提
出繕本於本院。
二、若欲撤回起訴,則具狀向本院撤回訴訟,無庸補陳上列資料
。
三、原113年12月11日庭期因被告死亡,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俟
本件有無合法承受訴訟,再依法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