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原簡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清雄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皇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6,4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