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2年度,3559號
TCEV,112,中簡,3559,20241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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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55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秝宸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魏琴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3年11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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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