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319號
原 告 何敬宜
何欣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俊誠律師
洪翰中律師
邱俊諺律師
被 告 趙育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3年11月13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民事第
33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3年11月11日上午11
時在本院民事第35法庭宣判,惟因故無法如期宣判,為免再
開辯論所生之程序繁複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
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