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351號
原 告 謝欣縈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環球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0,197元(含計算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99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
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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