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13年度,331號
LTEV,113,羅補,331,2024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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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331號
原 告 楊安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勝方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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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