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小字,113年度,293號
LTEV,113,羅小,293,2024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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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羅小字第293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莊雪君
被 告 樂珮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柒仟
壹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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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