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東簡字,113年度,227號
CPEV,113,竹東簡,227,20241108,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東簡字第227號
原 告 陳雲𨩐
訴訟代理人 廖涵樸律師

被 告 理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富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九日上午十時三十
五分,在本院竹東簡易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
,惟仍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二、另請原告於5日內說明:依原告提出之新竹縣○○鄉○○段000號 、769號、770號土地謄本,原告並非上開土地之所有權人, 則原告得本於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之依據 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楊霽

1/1頁


參考資料
理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