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東小字,113年度,253號
CPEV,113,竹東小,253,2024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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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東小字第253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劉書緯



被 告 永隆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游天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26日上午10時40分
在竹東簡易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11月
12日宣判,因尚有事項應行調查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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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