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326號
KMDV,113,司促,1326,2024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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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26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馬永純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169,166元,及自民國94年9月10日起至104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及合計1,200
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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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