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94號
債 權 人 許明華
債 務 人 李麗玲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3,935,000元,及其中㈠29萬元自民國113年8月
6日起至清償日止;㈡558,000元自113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
止;㈢2,775,000元自113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㈣312,00
0元自113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及民事陳報更正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