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114號
KMDV,113,司促,1114,2024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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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14號
債 權 人 樂家庭居家清潔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榮斌
債 務 人 邱翌瑄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35,6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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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樂家庭居家清潔服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