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莊原祐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
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
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
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
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務人就前項第3款
必要支出所表明之數額,與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
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相符者,毋庸記載其原因、種類及提出證
明文件;未逾該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經債務人釋明無須負擔
必要支出一部或全部者,亦同,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第7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
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8條前段、
第46條第3款則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事項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債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嘉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子謙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財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主張之債務總金額雖達新臺幣3,841,290元,但查聲請
人現29歲(民國00年00月生),距法定退休年齡65歲,尚有 36年工作職涯,且近年有薪資收入,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 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各筆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 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因,有何 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情事為何?又聲請人除已陳 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 存在?若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人確認所有債權人及 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已陳報之債 權人外及其他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例如借貸契約等 )、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
㈡聲請人自陳為現役軍人,請說明所服務之單位,並補正113年 7月以後之薪資(軍餉)明細。另請提供最新全國財產總歸 戶查詢清單(請確認聲請狀是否漏附)。
㈢聲請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租屋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緊 急生活補助等)或其他津貼(如傷病給付、紓困津貼、年金 等)?金額為何?並應提出明細及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 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附完整清晰內 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如無,亦請註 明。另如有領取兒少類補助,請另外單獨計算取得之兒少補 助金額。
㈣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 ○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 ,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構,「自行」向各該金融 機構申請自聲請更生前2年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於各金融 機構之「存摺」之完整交易紀錄明細。另提出之存款存摺及 集保存摺,則請完整影印「清楚」(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 ,包含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日期及金額,並補登存摺至本裁 定送達日之後,且不得以一次彙整方式為登載),請務必「 補登存摺」。此外,如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 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㈤聲請人近5年是否有其他工作或營業收入來源(如親友金錢資 助、保單質借、財產變現等)?如有,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㈥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 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 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此外 ,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 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 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㈦聲請人應提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細項之證明文件到院(聲
請狀之說明有所不足),且應陳報現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數 額及項目,是否與聲請更生前2年之必要生活費用相同?如 否,則聲請人現在之必要生活費用之細項及金額各為何?如 逾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 最低生活費1.2倍,原因為何?並請提出前開費用各細項之 相關證明文件到院(諸如:各費用之帳單、加值證明、統一 發票、轉帳證明或其他單據等)。
㈧聲請人現是否仍居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7樓? 或說明現居住於何處?除聲請人外,有無其他同住者?如有 ,則聲請人與其他同住者間之關係為何?有無共同負擔房租 及家庭必要生活費用?如有,與聲請人與同住者係如何分攤 家庭生活費用?如無,亦請陳報無法負擔家庭生活費用之原 因,並均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聲請人之戶籍址與聲請人 之租屋址不同,並請說明不同之原因為何及有何租屋居住之 必要。
㈨若聲請人入不敷出時如何支應?自111年7月起(聲請更生前2 年)迄今是否有受他人(包含配偶、其他親屬、友人)金錢 資助或扶養?如有,應陳報前開資助者或扶養義務人之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每月資助或扶養金額、資助原因 、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如資金交付、支領及使 用流向之證明)。如未受扶養或資助,應說明配偶或其他扶 養義務人(如子女)未對聲請人負擔扶養義務之原因?二、聲請人應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區○○路000號5樓)查詢名下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 險人之各類商業保險?如有,請提出該等保險之保險契約書 、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該等保單質借情形、現有保單價 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其他個人商業保險亦請 註明。
三、聲請人應陳報除債權人清冊所載之債權人外,現對其他政府 機關、法人或自然人有無欠款?金額為何?並提出欠款之證 明文件、前開政府機關、法人及自然人債權人之聯絡方式, 如有變更,並提出正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四、聲請人目前是否有清償債務(返還借款)、強制執行等事件 繫屬法院?如有,請說明目前執行情況為何(包括但不限於 :有無扣薪及其每月扣薪之數額、動產不動產拍賣等)?並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應說明自111年7月起(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之財產( 含動產、不動產、存款、保單、股票、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 在內之各類財產等)變動狀況,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包含 就全部財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
、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六、請提出名下有無其他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 品及最近5年內從事前揭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與證明文 件。如無,亦請註明。並請提出最新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 所保管之有價證券資料查詢結果」到院供參。
七、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 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倘 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 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及必要 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為何?請說 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 款金額、分期期數)。
註:以上事項均請依序說明及提出證明文件,若無該事項,亦應 載明無該事項,請就各證明文件出處加以標示或貼標籤,並 以「一次」即補正齊全,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 資料,請「盡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盡協 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