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補字,113年度,204號
SDEV,113,沙補,204,2024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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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補字第204號
原 告 鄭佳華


一、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林建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
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並應陳報被告林建緯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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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