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113年度,392號
SDEV,113,沙簡,392,2024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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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簡字第392號
原 告 林嘉倫
訴訟代理人 張欽律師
被 告 林帆偉
林智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曹宗律師
複代理人 陳志煒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帆偉等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2,21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4
,300元(計算式:56.75X5200=274300),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
80元,原告僅繳納2,210元,尚欠7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
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部分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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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