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小字,113年度,477號
SDEV,113,沙小,477,2024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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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沙小字第477號
原 告 莊子萱
被 告 楊智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593號),本院於民國
113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993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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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