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沙鹿簡易庭(刑事),沙易字,113年度,19號
SDEM,113,沙易,19,2024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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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沙易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婧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偵字第41261號),復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原案號
:113年度沙簡字第6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邱婧瑀於民國113年4月23
日上午6時許,在台灣高鐵台中站之信實清潔公司辦公室內
,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你很醜,心很黑」」等語辱罵
林美蓉,足以貶損林美蓉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依照同法第314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
茲因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
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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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