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13年度,1059號
CDEV,113,橋補,1059,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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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1059號
原 告 李林麗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唐御庭園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45,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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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