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等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13年度,1030號
CDEV,113,橋補,1030,20241118,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1030號
原 告 姚舒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愷恩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
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