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小字,113年度,968號
CDEV,113,橋小,968,2024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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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96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趙文章
陳朝榮
被 告 李曲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言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8,155元,及自民國98年8月31日
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及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
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萬8,155元為原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雅瑩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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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