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小字,113年度,1056號
CDEV,113,橋小,1056,202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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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105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宜萱
被 告 黃毓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參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七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貳仟參
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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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