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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3年度,757號
TYEV,113,桃補,757,2024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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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757號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兆明(即劉正起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清償債務
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合先敘
明。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072元(含
請求金額180,000元加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3年8月7日之利
息,計算式詳如附件,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2,10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
繳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
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附件:利息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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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