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3年度,2126號
TYEV,113,桃簡,2126,2024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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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2126號
原 告 翁穎
被 告 邱沐恩
余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已有明文,而前揭規定,簡易訴訟程序亦適
用之,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自明。
二、經查,原告訴請本件損害賠償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60,6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嗣本院以
113年度桃補字第732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
內補繳,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1月5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
未補繳上開費用乙情,有本院桃園簡易庭送達證書、民事科
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
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
告查詢清單、確定證明清單等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69至78
頁),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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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