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2079號
原 告 姜美寶
被 告 松冠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震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向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之帳戶所有人即品冠交通有限公司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嗣
被告更名為松冠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並為主事務所設立於臺
北市中山區之公司法人,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
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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