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桃簡字第1523號原 告 邱美淳 訴訟代理人 原志超 被 告 張宏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四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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