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3年度,1523號
TYEV,113,桃簡,1523,2024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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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523號
原 告 邱美淳
訴訟代理人 原志超
被 告 張宏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四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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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