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13年度,2153號
TYEV,113,桃小,2153,2024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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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2153號
原 告 蔡佳臻
被 告 呂思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損害賠償,而被告之住所地位於新
北市,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個資
卷),是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以裁定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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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