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2148號
原 告 蕭名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鎮安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