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13年度,2101號
TYEV,113,桃小,2101,2024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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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2101號
原 告 知益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美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家弘(歿)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
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具狀陳明
是否聲請上開繼承承受訴訟,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亦有明文規定;前開規
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適用之,此參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
明。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9月4日以詹家弘為被告,起訴請求損
害賠償,惟被告已於同年10月17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可稽,則訴訟程序於其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另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爰依首揭
規定,限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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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知益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