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13年度,1549號
TYEV,113,桃小,1549,2024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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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1549號
原 告 劉科宏


被 告 羅子軒 籍設桃園市○○區○○○路000號(即 桃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示判決期日應延展至民國113年11月1日下午2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
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中午12時宣判,惟因當日颱風
來襲而停止上班上課,致無法於原定期日宣判,認有延展宣
示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
人往返奔波,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爰延展宣判
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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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