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13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井勝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俐臻、洪香蓮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核定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至命補繳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