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13年度,1328號
TYEV,113,桃小,1328,20241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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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1328號
聲 請 人 井勝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俐臻洪香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
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雖定有
明文。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
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次按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
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錯誤
,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
原裁判之意旨,並未因而變更。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民事聲請更正錯誤狀」等(下合稱為聲請
狀)所示。
三、經查,本院113年度桃小字第1328號判決所載內容,均為本
院經調查審理後所認定之事實,聲請狀請求更正之文字所載
內容,即為法院本來之意思,並非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
顯然錯誤。聲請人如不服該判決之認事用法,依法應以上訴
救濟,尚不得以聲請更正之方式變更之,是聲請人之聲請,
不應准許。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附件:民事聲請更正錯誤(五)至(十一)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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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