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桃小字第1282號
原 告 倪采妤
被 告 廖翊凱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誠正中學施以感化教育中)
林美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11月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五月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