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66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王采薇
訴訟代理人 廖芊姮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林東澤
羅昀昇
盧淑君
林柏均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示判決期日應延展至民國113年11月1日下午2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業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
,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中午12時宣判,惟因當日颱
風來襲而停止上班上課,致無法於原定期日宣判,認有延展
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
事人往返奔波,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爰延展宣
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