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13年度,780號
SYEV,113,營簡,780,20241119,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780號
原 告 陳蘇惠美

陳香蓓

陳俊吉

陳姸蓁

陳姝蓉

陳乃毓

上列6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王朝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俊鵬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
於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係原告就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35號過失致死案件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
9號裁定移送前來。查原告起訴時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陳蘇
惠美新臺幣(下同)2,212,544元、原告陳香蓓陳俊吉
陳姸蓁陳姝蓉、陳乃毓各100萬元,惟原告因提起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係指因被告傷害被害人身
體之行為所致財產或非財產上損害,未及於原告機車維修費
用15,550元,此部分得視為原告就物品損害部分為訴之追加
,此部分追加請求應繳納裁判費,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之訴,庭
期日僅就原告身體受傷所請求之醫藥費、喪葬費用、受扶養
權利損失及精神慰撫金等為審理,特此裁定。
二、原告如確定追加機車維修費用部分之請求,應敘明被害人陳
宏謀所有之車號000–3278號機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人為原告陳蘇惠美之依據,並舉證證明車號000–3278號機車
因車禍毀損之證據資料,故應提出該機車之機車受損狀況照
片、受損位置修復後照片、盛利車業有限公司分列工資及零
件明細之估價單(起訴狀所附估價單未載明何項為工資、零
件費用)等證據資料,並均提出繕本一份,由本院送達被告
答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1/1頁


參考資料
盛利車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