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13年度,641號
SYEV,113,營簡,641,2024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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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641號
原 告 朱柏宥
被 告 朱吳淑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吳淑蓮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自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房屋遷
出,並將上開房屋所坐落之基地即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及上開房屋全部返還原告,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原告起訴時之上
開房地交易價額為準,本院為調查訴訟標的價額,曾通知原告到
院調查,原告已自陳上開房地至少有新臺幣(下同)450萬元之
交易價值(見本院113年11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是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4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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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