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13年度,238號
SYEV,113,營簡,238,20241119,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238號
上 訴 人 陳能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裕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柳營簡易庭民國113年9月30日113年度營
簡字第23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
收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岫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