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小調字,113年度,665號
SYEV,113,營小調,665,2024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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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小調字第665號

聲 請 人 曾耀生
即 原 告
相 對 人 社團法人中華歐亞國際婚姻媒合協會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謝孟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
  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而依原告起
訴狀記載被告之營業地址係在高雄市苓雅區,所提出之統一
發票亦係載明被告地址在高雄市苓雅區,有原告提出之統一
發票及合約書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
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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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